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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办法

2025-07-24 10:53

来源:本站

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捐赠财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涡阳县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处理的合法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时捐赠人应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签订《捐赠协议》,物资登记管理人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质量、数量,并经捐赠人、物资登记管理人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财务根据入库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条 捐赠人提供了非货币性捐赠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协议等),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 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捐赠人没有提供非货币性捐赠有关凭据的, 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五条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三)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慈善协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慈善协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四)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慈善协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慈善协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六条 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七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慈善协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慈善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项目。

第九条 捐赠物资入库时,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第十条 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第十一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依据协会领导审批后的物资拨付申请报告办理出库单,出库单应详细载明物资种类、质量、数量,财务依据出库单和物资拨付申请报告登记入账。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慈善协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二)接收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慈善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1月起施行。


涡阳县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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