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2-01 00:00
来源:本站
涡阳县慈善协会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家庭)参与慈善捐赠,遵循“大众参与慈善,慈善惠及大众”的慈善理念,本会设立冠名基金。
第二条 冠名基金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开展助老、助孤、助医、助残、助学、助困、赈灾、优抚、助力乡村振兴等慈善项目和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涡阳县慈善协会章程》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冠名
第四条 冠名基金由捐赠方发起在本会设立的以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称谓命名,用于助老、助孤、助医、助残、助学、助困、赈灾、优抚、助力乡村振兴等慈善公益项目。
第五条 基金捐赠方拥有该基金冠名权。专项基金一般冠名为“涡阳县慈善协会—××(单位、个人或家庭称谓)××(救助项目名称)专项基金”;非专项基金一般冠名为“涡阳县慈善协会—××(单位、个人或家庭称谓)慈善基金”。基金名称亦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由本会与捐赠方商定。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善款的单位、个人(家庭),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协商并签署协议,设立冠名基金。
第七条 设立冠名基金需协议约定认捐金额,单位不低于20万元、个人(家庭)不低于5万元;100万元以上可分次入账,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5年,首次入账金额一般不低于认捐金额的20%。
第八条 冠名基金设立流程:
(一) 捐赠方向本会填写设立基金申请审批表(单位需附营业执照,个人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本会与捐赠方商定,就基金的认捐金额、捐赠时间、捐赠期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 捐赠方根据协议按时将全部(或首批)资金按协议时间注入本会后,该冠名基金即正式成立。
(四)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向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四章 基金的形式
冠名基金形式当前可分为以下三种:设立冠名基金需协议约定认捐金额,单位不低于20万元;个人(家庭不低于5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分次入账,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5年,首次入账金额一般不低于认捐金额的20%。冠名基金形式当前可分为以下三种;
1、留本捐息冠名基金。基金本金留在企业运作和管理,在协议期限内,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率按本金大小确定。捐赠20—500(含)万元的,不低于6%;500万元以上,不低于5%。协议时间一般为5年,期满后可续签或终止。
留本捐息冠名基金的使用,每年实际捐赠额的五分之一部分可按捐赠者意向确定救助对象(简称定向救助),五分之四部分由本协会统筹安排,也可全额委托本协会统筹安排,用于当年慈善救助计划制定的救助项目或同类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定向救助包括对本企业(团体)内部困难职工的救助和救(扶)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定向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①捐赠者出具定向救(扶)助项目、金额的函件;②受助单位或个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③本协会审核发放。
2、捐本用息冠名基金。起始捐赠本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可逐年或分期增加,由本协会将每年增值部分用于各项慈善救助项目,该项基金永久存在。
3、捐本用本冠名基金。首次捐赠本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可逐年或分期增加。本金按捐赠人意愿用于各项慈善救助项目,直至本金用完。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支出的,由捐赠方根据自己意愿向本会提出书面意见,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涡阳县慈善协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双方即可配合组织实施;不定向支出的,在本会征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本会根据《涡阳县慈善协会章程》实施。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实施过程中,本会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捐赠方,捐赠方有权对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努力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设立慈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力争善款投资保值增值。
第六章 基金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的管理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县慈善协会相关规定,提取基金年度捐赠总额的比例不高于10%。
第十二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收益和增值部分,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和工作经费。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由本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期内,捐赠方不能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注入资金的,或两年以上未开展相关活动且支出捐赠款余额不足时(单位设立基金余额不足2万元,个人设立基金余额不足0.2万元)由本会书面通知该基金发起方,如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没有足额注入资金且仍未开展活动时,本会将该基金的余额转入其他慈善项目,撤销该项冠名基金。
第八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定期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以及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冠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末期评估,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评估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九章 基金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基金鼓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向设立冠名基金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并授予牌匾。具体表彰奖励为:
(一)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款数额 100 万元(含)人民币(外币等值,下同)以上的,举行捐赠仪式;按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由本会授予法人代表或个人“涡阳县慈善家”称号,同时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会长单位。
(二)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款数额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举行捐赠仪式;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由本会授予法人代表或个人“涡阳县慈善家”称号。
(三)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款数额 2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举行捐赠仪式;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由本会授予法人代表或个人“涡阳县慈善大使”称号。
(四)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款数额 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举行捐赠仪式;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设立永久性标志;由本会授予法人代表或个人“涡阳县慈善开幕”称号。
(五)凡单人和个人一次性捐赠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举行捐赠仪式;由本会授予法人代表或个人“涡阳县慈善之星”称号。
(六)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款数额0.05万元(含)至1万元以下人民币的(外币等值),颁发荣誉证书,实施的项目可留有捐赠者姓名。捐赠数额500元人民币(外币等值)以内的发给荣誉证书或感谢信。
(七)以家庭名义设立“基金”1万以上5万元(含)以下者,本协会授予“涡阳县慈善家庭”荣誉称号。
(八)以家庭名义设立“基金”5万元(不含)以上者本协会授予“涡阳县慈善楷模家庭”荣誉称号。
(九)对机关、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私营企业的捐赠物资,可按现行价格,评估折合人民币价值。个人捐赠评估价值1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以上,除享受捐赠者1至1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应有待遇外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以聘为本会名誉副会长。
(十)志愿服务性表彰是对发挥自身优势,为他人、为社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表彰。
(十一)当年捐款累计达到上述各档款额时,可享受相应表彰奖励待遇。
(十二)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本会将予以优先帮助。
(十三)凡向本会的捐赠,依法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对设立基金的捐赠方之善举和爱心,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根据其意见适当向社会宣传,本会可通过各级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 捐赠事宜
(一)捐赠程序
1:单位、团体或个人(家庭)可通过汇款、转账或直接送达等途径实现捐款。
2:捐物程序:捐赠者可将物品直接送到涡阳县慈善协会。
(二)捐赠接收账号
户 名:涡阳县慈善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涡阳支行
账 号:175273186600
(三)捐赠接收地址
地 址:涡阳县星园街道乐行东路养老示范中心5楼
电 话:0558-8166068
接收人:燕颖 15905679588
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1月22日经本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由于网站流量大,实时数据加载慢,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