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7-24 10:53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 是指以定点采购、招投标及自行采购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项目采购应当道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条 项目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活动实行限额管理,10000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应该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等原则,就近选择送货方便、及时、服务周到的商家达成协议,实行定点采购,并定期对其商品及服务进行评价。10000-100000元(含10000元)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应由至少两个部门一起进行必要的市场考察,确定拟选购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工程承揽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进行自主报价,形成书面报告,经协会领导签批后,由经办部门与选定商家签订合同。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当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采购活动完成前,应及时与确定的工程承揽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财务部门对合同中涉及资金保障及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包括:合同标的(品牌型号、数量单价、质量要求等)、完成时间、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及金额、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 验收的组织
验收工作由经办部组织实施,依据所签订的合同逐条验收,原则上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金的,质保期满后,经办部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使用部门)应该出具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和未违反服务承诺的书面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据此办理质保金的支付工作。
第十条 采购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起施行。
由于网站流量大,实时数据加载慢,请耐心等待